法律解析:
一、人才入户;二、稳居就业入户;三、投资入户,在我市注册并符合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四、投靠入户,可以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被投靠一方属于市、县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父母或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与被投靠一方合成一户;五、荣誉人员入户,在我市荣获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六、纳税入户,在我市注册并符合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
【法律依据】:
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户籍登记和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
第五十六条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没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居住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申请人需在《居住证》签发镇区申请落户,且应当最近在该镇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
第五十七条 夫妻投靠入户: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为家庭户口、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条 子女投靠父母: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外县市户籍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第六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根据我市人才入户有关政策向人社部门申请人才入户。
第六十一条 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第六十二条 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该企业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户口迁入中山。
第六十三条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投资入户。
第六十四条 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纳税入户。
第六十五条 符合我市投资入户、纳税入户政策的企业,可申请将入户指标给予企业投资者或家属或企业聘用的中层业务骨干、优秀员工落户。
第六十六条 在我市荣获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劳动模范、“‘同是中山建设者’百佳异地务工人员”或“中山市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流动人员,可申请入户。
第六十七条 驻扎我市的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符合随军政策条件的,可申请随军家属入户。有自有住房的,入户家庭户;无自有住房的,可入单位集体户,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六十八条 根据我市户籍准入迁移政策,申请入户我市时要求提供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保管理法律法规提供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证明。具体为:在职人员身份随工作单位(就业企业)参保的,应全部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5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女性)参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至少购买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