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动迁款财产保全如果来不及,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义务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
租赁房动迁款归谁所有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私房动迁款应该如何分配?
1、私房动迁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有多人的,各人根据产权份额分配。
2、私房里面的户籍人员享受居住困难户等安置政策的,根据政策获得托底补偿。
3、私房产权人死亡的,动迁款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公租房动迁款如何分配?
公租房的动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配。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享有拆迁补偿款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保全怎么回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1、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