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