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19年5月17日17时08分许,魏现涛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15线夏津县宋楼镇赵沟村加油站西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魏现涛驾车驶离现场,将车辆停放于魏店村西头,17时21分许,魏现涛拨打110和122报警电话,后返回现场并去往夏津县人民医院,交警在夏津县人民医院将其带至事故科。
经调查,魏现涛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3日,魏现涛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13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魏现涛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身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2、构成犯罪。被终身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3、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