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答
摘要:李先生和林小姐因房产纠纷对簿公堂。李先生和林小姐交往频繁,但因琐碎小事争执导致关系恶化。2009年6月分手,双方就所购房产处理产生纠纷。李先生认为房产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其支付,应归个人所有;林小姐认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双方各享有50%份额。2009年7月,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李先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先生和林小姐之间的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开始因为一些琐碎的小事情而经常发生争执,这导致双方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2009年6月,双方一致同意分手。但双方对所购房产如何处理产生纠纷。
李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款和每月贷款均由其个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没有出资,该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林小姐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
2009年7月,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考虑到李先生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产70%的份额,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
律师点评:
不动产的权利人是否以登记为准?这句话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吗,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可能仅仅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可见,不动产的登记只是权利的一种公示,该公示与事实本身不一定相符,而且,登记并非取得房屋权利的原因,而是取得房屋权利后的一种结果。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一般是基于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本案中仅仅是因为林小姐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法院便认为林小姐也是权利人,显然是将结果说成了原因。
根据《民法典》的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李先生和林小姐没有家庭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法院认定共同共有是没有依据的。而《民法典》的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按照出资额来确定的,林小姐没有出资,份额也应为零。法院判决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没有依据。
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达到利益的平衡,判决结果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差距,这也成为一种诉讼风险。因此,情侣购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要保存好出资证明,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尽量减小损失。
延伸阅读
结语: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先生和林小姐之间的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开始因为一些琐碎的小事情而经常发生争执,这导致双方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2009年6月,双方一致同意分手。但双方对所购房产如何处理产生纠纷。李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款和每月贷款均由其个人全部支付,林小姐没有出资,该房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林小姐则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有,双方各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2009年7月,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全部份额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应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考虑到李先生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法院酌情判定李先生享有房产70%的份额,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律师点评:不动产的权利人是否以登记为准?这句话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吗,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可能仅仅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可见,不动产的登记只是权利的一种公示,该公示与事实本身不一定相符,而且,登记并非取得房屋权利的原因,而是取得房屋权利后的一种结果。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一般是基于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本案中仅仅是因为林小姐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法院便认为林小姐也是权利人,显然是将结果说成了原因。根据《民法典》的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李先生和林小姐没有家庭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法院认定共同共有是没有依据的。而《民法典》的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按照出资额来确定的,林小姐没有出资,份额也应为零。法院判决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没有依据。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达到利益的平衡,判决结果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差距,这也成为一种诉讼风险。因此,情侣购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要保存好出资证明,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尽量减小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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