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律师回答
摘要: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包括: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它是双务合同。此外,《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需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它是一种要式合同。
是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需物业实际交付作为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都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因其服务综合事务具有涉及面广且利益关系相当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为避免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其为要式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
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
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不得以不信任为由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物业服务合同只可能是书面、有偿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
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延伸阅读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民事合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次,物业服务合同是服务合同,服务提供方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对象为业主;第三,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要式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标准等;第五,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附合性,即合同内容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总之,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表明其具有民事性质、服务性质、要式性和附合性等特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语: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包括: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特殊的委托合同;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无需物业实际交付作为条件,而物业服务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同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此外,《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其为要式合同。总之,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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