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贾汪交警大队;新沂市交警大队;丰县交警大队;沛县交警大队;邳州市交警大队;睢宁县交警大队;铜山区治安卡口大队;泉山区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区交警大队;泉山区交警大队;鼓楼开发区大队;鼓楼区交警大队;泉山区交警支队高架大队;沛县交警支队大屯大队;鼓楼区高架大队中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