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基本原则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依靠群众;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哪个部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二、公安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立案管辖是专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和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直接受理案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划分立案管辖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司法机关各自的性质和职能;二是案件的复杂情况。立案管辖既是追究犯罪的司法权力在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又是司法机关各部门承担的追究犯罪,维护稳定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