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请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使用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tsm.miit.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电信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和程序,依法审批发放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具体申请材料清单和审批程序可在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tsm.miit.gov.cn)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