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通俗得说就是员工开始上班——履行劳动义务。双方既然已经存在劳动关系,意味着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对待用工中发生的事务。
劳动法律中没有磨合期的概念。对于新员工,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设立试用期的权利,来考核其能力与品行。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依法拥有解除特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双方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经历更严格的程序,单位则需要提供更有力的理由。
不过,试用期有法定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试用期不允许口头约定,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认。你所在的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通过单方面规定,在新员工入职7天内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单位还擅自剥夺了7天内被解除的员工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这肯定是违法的。前面说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既然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有权就所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所谓没有工作要求,不作考勤、考核,只是单位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不能理所当然得就排除了员工的权利。
归根结底,公司作这样的规定,恐怕还是出于逃避管理成本的目的。公司认为,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系统地考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也需要管理者有一定的经验和技能来建立有效的流程。这些都带来了更多地管理成本。简单地通过7天内解除主观上认为不合适的员工,并且不发工资,可以一股脑儿地解决了上述的麻烦。这是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这样的做法无疑埋下了违法的种子,迟早有一天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