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

律师回答
摘要:不良债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是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从多个方面来看,我们国家在法律制定、法律执行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不良债权的形成。例如,我们的财务监管制度不够严格,缺乏信用制度建设,这些因素都加剧了不良债权的形成。对于有限公司的制度设立上,就必须配套严格的财务监管机制,否则很难避免股东隐匿转移公司资产,并利用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在企业自身内部来说,
不良债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是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从多个方面来看,我们国家在法律制定、法律执行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不良债权的形成。例如,我们的财务监管制度不够严格,缺乏信用制度建设,这些因素都加剧了不良债权的形成。例如对于有限公司的制度设立上,就必须配套严格的财务监管机制,否则很难避免股东隐匿转移公司资产,并利用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的情况,企业运转的热火朝天,但是银行账户上一分钱也没有,资金全部隐藏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帐户里。可以这样说,法治化程度不够给不良债权的存在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大大降低了交易的安全性。
从企业自身内部来说,不良债权的产生缘于企业对债权的监督管理不够,通常表现在几个常见的方面。
1、对合作者的选择
对合作者的选择不够慎重,导致了一些资信水平比较低的公司企业成为了公司的债务人。有的企业管理者一味贪大求强,忽略了对目标客户的考察,这在国企比较常见;有的企业在飞速发展的时候被大好形势蒙蔽,放松了对目标客户的考察,这在民营企业比较常见;还有的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对这个问题不够重视,疏于对目标客户进行考察,这在一些家族性企业比较常见。而一旦资信水平比较低的企业成为公司的客户,必然会加大不良债权发生的风险。
2、业务人员的廉洁与否
本公司业务人员的不廉洁行为。业务人员是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直接接触到客户,他们的意见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客户的选择,所以业务人员实际上拥有客户的选择权,业务人员手中的这个权力常常使其成为拉拢利诱的目标。业务人员一旦有了不廉洁的行为,会在各个方面给企业带来损失,债权方面的损失就是一个主要的方面。这个问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尤为明显。
3、合同签订及证据保存
合同签订及证据保存等存在问题,给对方提供了可乘之机。合同签订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小小的忽略常常导致重大的损失。证据收集保存更是十分重要,没有了证据,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4、催收方式和力度
催收方式和力度上存在问题。从内心来说,每一个企业都希望拖欠业务单位的款项,所以企业出现不良债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出现问题而没有股购的措施解决。有的企业,债权一放2年无人过问,有的企业,单纯依靠业务员催收,有的企业,不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等等,这都导致了不良债权积淀下来最终成为坏帐损失。
延伸阅读
企业内部问题导致不良债权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企业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一定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共益债务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需要清偿的各种债务,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如果企业内部问题导致了不良债权,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追回欠款。例如,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并请求法院依法终结该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确认,追回欠款并优先受偿。

企业内部问题导致不良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要想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需要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结语:不良债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因素是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够。从多个方面来看,我们国家在法律制定、法律执行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不良债权的形成。因此,要想减少不良债权的产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财务监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建设、严格审查企业合作者、提高业务人员廉洁水平以及加强催收方式和力度等。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t第三十七条\t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t第四十六条\t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三十二条\t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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