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房。
珠海市公租房申请流程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职工和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经审核镇(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网,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3、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当自收到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车辆、存款、住房、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住房保障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5、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终审核意见;
6、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终审核意见在公示期满后在网上公布,申请人到在市住房保障网查看。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