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一级行政执法员对应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对应二级科员。
行政执法类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一级行政执法员的对应级别是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分为11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其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2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设置比例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高级主办不超过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总数的20%。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高级主办不超过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总数的40%,一级高级主办不超过一级、二级高级主办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办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办总数的5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职数,按照本项规定执行。
(四)县(市、区、旗)机关二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高级主办不超过三级、四级高级主办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办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办总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