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休待遇标准与哪里的户口没有任何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 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 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 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 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 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限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符合第四条(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 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 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 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