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诉简易程序的适用不需要被告人同意。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第二条也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因此,被告人同意与否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被告人如果对主要犯罪事实或罪名等有异议,则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