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法院一般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_x000D_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_x000D_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_x000D_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_x000D_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_x000D_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