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的协议有效吗
某人原是一个国企的长期临时工,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该国企按规定无法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找了一家劳动派遣公司,让该员工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劳动派遣公司与该员工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实现该员工在该国企继续上班的目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份劳动合同仍在履行期限内。该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在,该员工想问的是,其与劳动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有效吗?
第一、你与某派遣公司每年或每两年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此,可以看出某派遣公司并未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一步说,即使采取了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法》中也只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第二、逆向派遣行为只是学理上的讨论,在法律上至今为止也没有那部法律明文定义什么是逆向派遣,更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派遣情形为无效派遣。
第三、某派遣公司将你派至用工单位上班,某派遣公司发放给你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从经济上并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你与某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如何
某公司的医疗设备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因为公司刚建立不久,重点还在基础建设、设备研发、生产上,暂时没有设立销售部门,但考虑到前期还是需要市场开发,所以公司就将销售岗位暂定为辅助岗位,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用了几名销售推广人员,并打算等正式设立销售部后将其转为正式用工。因为销售工作涉及一些技术数据等保密内容,故他们入职后,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销售人员张某的表现一直不尽如人意。后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张某正频繁与另一家医疗设备销售公司接触,可能要跳槽。为此,公司找他谈了一次,没想到第二周他就提交了辞职报告。为了防止他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发函警告他不得到与单位有竞争业务的企业工作,但他回函称,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才有资格与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公司与他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于表述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当事人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有人认为,这种竞业限制的约定只能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这种理解显然有失偏颇。由于派遣员工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可以直接接触到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工单位通过直接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有现实意义的。虽然,《劳动合同法》仅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进行了规定,但对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达成竞业限制合意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只要这种协议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亦符合竞业限制的原则规定,就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事项:一.竞业限制协议不平等,如果属于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可以请求仲裁或法院宣告该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一十八条规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