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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性质的不同。
美国于1870年设立了司法部,由司法部长兼任联邦总检察长,统领联邦检察官,负责在联邦案件中行使检察职能。随后各州纷纷建立了检察制度,各州有自己的检察长,负责在州内案件中行使检察职能。故在美国,检察权由司法行政机构行使,属于行政权。中国(不包含香港和台湾)的检察制度继受于苏联,一大特征是设立了独立于政府和法院的检察机构,将检察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设立了与审判权平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同属司法权。
2. 职能的不同。
美国检察机构的职能是代表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提起公诉。中国检察机构的职能比美国强大很多,除了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还有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这个权力比美国检察机构大多了,美国法院的司法监督由上级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进行,检察官只负责提起公诉。事实上,美国确实曾经在水门事件后设立过独立的检察机构,将检察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结果造成了三权分立的体制被破坏,检察机构的腐败比之前更严重,于是不久独立检察权就被废除了。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美国检察官的权力不仅不比中国检察官大,反而小的多。不过“法律监督”这种东西,在中国这样一个司法不独立的大环境下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3. 称谓的不同(体现权力性质和职能的不同)。
主要是说美国。美国有两套检察制度,一套联邦的,一套州的,这是与美国行政、司法各有两套制度对应的。在美国,“Prosecutor”一词,通常广义上指的是“检察官”这一类人,或者说是“提起公诉的人”,狭义的“检察官”这个称谓,在不同州或不同司法管辖权内都不一样。比如:
The titles of prosecutors in state courts vary from state to state and include the terms City Attorney (in Missouri cities that have city prosecutors and all Washington state cities),Commonwealth's Attorney (in Kentucky and Virginia), County Attorney (in Arizona), County Prosecutor (in New Jersey), District Attorney (in Massachusetts, New York, Pennsylvania, Oklahoma, and Texas), District Attorney General (in Tennessee), Prosecuting Attorney (in Hawaii, Idaho, Indiana, Ohio, Michigan, Washington counties, and West Virginia, and in Missouri except cities that have "City Attorney" prosecutors), State Attorney, State's Attorney, State Prosecutor, Attorney General (in Delaware and Rhode Island), and Solicitor (South Carolina). Prosecutors are most often chosen through local elections.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represent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federal court, in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Private attorneys general" represen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federal court, in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Wikipedia)以上种种,在中文里都会翻译成“检察官”,所以不是每个地方检察官都是“”的哦。另外,在泛指的时候,检察官也会被叫为“Governmental Attorney”,有时候还会被翻译成“政府律师”。技术上讲没什么问题,因为在美国,成为检察官的条件之一就是先成为律师,检察官就是代表政府的律师,其地位和律师也没什么差别。
这里插一个题外话,关于检察官的称谓,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法院领导叫“法院院长”而检察院领导叫“检察长”而不是“检察院院长”?原因就主要来自其权力性质和职能,简单的概括说:(1)除了中国以外,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最早基本上隶属于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故并不称呼“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的首长通常并不称呼“院长”;(2)法院院长称呼“院长”是因为作为法院院长(而非首席大法官)时的最主要职责是管理法院,而不是管理每场审判;检察长的最主要职责,在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代表检察机关,即“代表全体检察官”或“代表检察权”,管理检察院反而是其附属职责;(3)中国的“检察官”可能来自日语“_察官”,民国时期继受了“检察总长”“检察长”等概念,新中国移植了苏联系统后亦继承了“检察长”的称呼。(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是院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长。为什么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4. 不起诉裁量权的不同。
美国检察官的这个权力就大多了。这也是为什么你会感觉美国检察官比中国检察官在法庭上牛多了的原因之一。美国检察官几乎可以完全自决针对某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提起公诉之后是否要撤回公诉。你肯定听过一个词叫“控辩交易”,在美国这是合法的。有一些中国学者常抨击“控辩交易”会造成司法不公,其实“控辩交易”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正面作用还是非常大的,节省了很多社会成本。是否起诉、是否撤销起诉、是否通过“控辩交易”更改诉讼请求,几乎完全由检察官来决定,陪审团和预审法官无权过问,而且这种交易的效力是受保护的,检察官不能在交易完成之后赖帐。在中国,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只有“酌定不起诉权”,受到刑诉法的严格限制。“控辩交易”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当年的李庄案,重庆检方诱使李庄在二审前与其达成控辩交易,李庄当庭“认罪”后,重庆检方却拒绝履行交易条件,依照原诉讼请求向法庭求刑。
5. 侦查角色的不同。
这个调过来说,先说中国。在中国,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由公安部门主导,警察负责搜寻证据、组织证据从而“破案”,然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侦查过程的角色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搜查的证据进行审查评估,是否满足公诉条件,另外如果觉得侦查不充分但不必退回的可以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在美国,20世纪以来,检察官的“侦查指导权”越来越大,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检察官主导,因为检察官要把握公诉前整个案件的走向和进程,侦查工作也不一定由“警察”进行。说道这个美国的警察体系实在是太庞大太复杂了。联邦层面有司法部下辖的联邦调查局(FBI)、司法警察(Marshal,此法警和中国法警的区别也很大)、禁毒署等,国土安全部下辖的海岸警卫队、特勤局,还有非常特别的国会警察;地方级别则有州警察、县治安官(Sheriff)、城市警察等等。除非特别或重大刑事案件,一般的由检察官主导、由地方警察(比如NYPD)参与侦查的刑事案件中,警察的主要侦查是搜集证据,而组织证据、审查证据、评估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工作都有检察官负责或指导。所以美国检察官在诉讼中,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的戏份就相当重了,而负责辅助侦查的警察就成了打酱油的角色——在证人席上说说“Yes, Sir.”“No, Sir.”“在案发现场我确实看到了,Sir.”什么的。
结语
一个国家没有法律监督机关其实并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毕竟在党政军权一把抓的国家,检察院也不会起到什么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