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和年休假之间是否有冲突
1、职工的产假和年休假之间一般没有冲突,休产假后还可以再享受年休假,但必须与企业协商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劳动法规定产假及产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产假及产假工资规定如下:
1、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此,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但计划生育法规定,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新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宁夏增加可多休60天,即产假时间共158天。
2、女职工休产假,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