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问题实际控制人和法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我国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3、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4、接受公司有关组织的监督;
5、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
1、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