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中的特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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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需遵守先行调解、回避、少数服从多数和一次裁决原则。先行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可在当事人拒绝或调解无效时裁决。回避原则允许成员或当事人申请回避,以确保公正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保证裁决客观公正。一次裁决原则规定任何一级仲裁裁决都是最终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这些原则有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延伸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特有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时,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将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收集相关证据和陈述意见。然后,仲裁庭将根据法律、合同和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快速和经济。公正意味着仲裁员应当中立、公正地处理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要求双方在仲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快速意味着仲裁程序应当迅速进行,以便及时解决争议。经济要求仲裁过程应当高效、节约成本。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特有原则旨在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快速和经济的途径。
结语:劳动争议仲裁,遵守《劳动法》基本原则外,需遵守先行调解、回避、少数服从多数、一次裁决原则。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听证、裁决,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特有原则为公正、公平、快速、经济。确保劳动争议公正解决,提供有效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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