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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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仲裁管辖原则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而级别管辖涉及区县级和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给有权或便于审理的委员会,指定管辖是由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双方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一、地域管辖ent:2em">劳动仲裁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各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t:2em">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三、移送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地域、级别、移送和指定等原则,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有四种形式。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根据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管辖范围。级别管辖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分工和权限,区分普通劳动争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移送管辖是指将无管辖权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转交有权或便于审理的劳动委员会。指定管辖是当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并报送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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