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体现的意义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现代商事仲裁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核心意思是,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而不需要事先的司法决定。这一原则目前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承认。自裁管辖权原则的目的在于:在仲裁自治和国家司法控制监督之间确立一种优美的平衡。它对于法院在介入仲裁庭管辖权决定的时间和条件上作了合理的分配和严格的限制。
(一)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此时,法院应当建议当事人提起仲裁,拒绝司法管辖。除非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明显不存在或无效。但有时候,要判断一个仲裁协议或条款是否有效,往往要对争议进行调查、分析后才能确定。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案件的直接受理都应该是小心而谨慎的。这样才能保证仲裁制度的独立性和价值。
(二)仲裁庭受理过程中法院的介入在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采纳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的国家对于法院介入的时间和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初步裁决的审理中,不防碍仲裁庭继续就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做出裁决。
(三)在承认和执行裁决阶段的司法监督一个国家无论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采取了何种确定原则,也不会放弃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对于相关内容的审查,其中就包括了管辖权。当事人也可以以管辖权为由提出裁决的无效。这一阶段的审查是对于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上述对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确立赋予仲裁庭决定其自身管辖权的权力。但这一原则的全部内容并非仅此一点,确立此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仲裁庭而言,它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得仲裁庭有机会对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首先发言,尽管这并不是终局发言,并以此为基础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而不必停下来等待法院对其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其次,该原则的确立并未完全否定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管辖权,而是允许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介入仲裁,直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对仲裁进行支持和协助而不是干预,以进一步加快仲裁的进程,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再次,尽管仲裁庭对其管辖权的决定还须受到法院的监督,但是该原则的确立无疑使法院对仲裁进行干预的时间被推迟,法院干预的几率也因此大大减少,使仲裁更少、更晚地受到法院的干预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