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前重点任务包括: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