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司法鉴定意见撤销

律师回答
摘要:司法鉴定意见无法撤销,只能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撤销申请,但已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撤销。对于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不能随意撤销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应根据相关条件予以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撤销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违法行为,只能通过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解决。
一、不能撤销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的诸多解释和规定可以得出
1、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可以撤销,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权,鉴定机构也无法定撤销权
2、司法鉴定所依法可以拒绝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的鉴定请求,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撤销权;
3、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依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但无法定撤销权。
因此,司法鉴定所撤销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其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没有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重新鉴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送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其他相关的鉴定机构,都是不能随意进行司法鉴定意见撤销的。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不认同,在符合重新认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条件是行,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一经作出,不能撤销。无论是申请人、委托鉴定人还是鉴定机构,都无法单方面撤销已作出的鉴定意见。然而,如果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符合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因此,在司法鉴定中,不能随意撤销鉴定意见,而是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程序。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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