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因为发生一定事由而归于特定,或者最高额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的现象。一般而言,最高额质权因以下五种原因的发生而确定:
1、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在设定最高额质权担保时约定有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的,表明当事人有事先安排最高额质权确定的意思,其意思应当受到尊重。故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时,最高额质权应当确定。
2、最高额质权的出质人有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意思表示的。设定最高额质权的质押合同未约定最高额质权的存续期间,最高额质权的出质人可以意思表示请求确定最高额质权。
3、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不再发生的。不论原因如何,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有不再发生的可能时,最高额质权应当确定。
4、质权人行使质权或者质押标的被查封的。最高额质权人因为法定的事由而行使质权的,或者最高额质权的标的因为其他担保权人或债权人行使权利而请求法院扣押的,最高额质权应当予以确定,以便利最高额质权人实现其担保利益。
5、债务人或者出质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其所负担的所有债务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予以算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存在行使最高额质权的基础;出质人被适用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质权担保的标的物)应当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而质权人的权利原则上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亦有行使的必要。
一、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