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中责任分配是如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义务帮工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一)有具体的义务帮工行为义务帮工行为必须是处在义务帮工活动中,这是对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时的场所限制。义务帮工的客观存在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义务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合法的,谋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本案中原告周圣丰客观上存在的帮忙建房行为是助人为乐的合法行为。(二)有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义务帮工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义务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三)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帮工人的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事实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是指帮工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帮工活动中引起的。 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四)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法律对义务帮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民事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怎么认定
义务帮工,只是出现事故后承担的后果不同。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还是义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无偿帮工中造成财产损害该如何赔偿
无偿帮工中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