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无法律原因获得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受损人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共同利益债权。但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必须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才能列为破产债权。受损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为一般破产债权,只能照破产程序行使。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取得不当得利,增加债务人财产,有利于所有债权人。因此,债务应列为共同利益债务,并随时从企业财产中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