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债务是指如下: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无理管理是指没有法律或约定义务,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以避免损失;
3、债务人不当得利造成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而被确认为他人损失的利益。比如卖货时多收货款,捡丢失的物据为己有等;
4、债务人继续经营时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造成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