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纪律处分: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也就是行政处分,又分公务员处分和事业人员处分。公务员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人员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