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通知》要求,双录范围有所扩大。其中,对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信用社、邮政)在营业场所内代理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保险业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被要求应当实施“双录”。通过代理销售专区销售的柜面保险业务、通过自助设备销售的自助保险业务、通过设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的网银设备和在营业场所内推荐客户使用移动通讯终端销售的网销保险业务,均被纳入监管范围。
除此之外,被纳入四川省首批“双录”范围的,还有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四川保监局指出,以后“双录”范围还将根据需要逐步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