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499元2、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