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中代替纳税人行使权利,追缴纳税人拖欠的税款。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又不愿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第二,纳税人财产无法执行,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可以扣押、查封、冻结的纳税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税款及罚款等费用。第三,同时满足特定履行期限和行政复议程序。特定履行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补缴或改正申报等义务的期限;行政复议程序则是指纳税人对行政处罚(包括税务罚款)有异议时,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进行解决。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扣划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扣押其财产等方式代位行使权利,追缴拖欠的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行使代位执行权的,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限制代位执行范围,确保代位执行的合法、妥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