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不如约履行时,对方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如果事先明确约定了各自债务的履行顺序,按照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债务的履行往往就是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约定了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该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形成约束力,对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而言,先行实施履行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合同义务。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存在瑕疵时,如果先履行一方依然向后履行一方主张合同债权,后履行一方可能会因为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陷入权利不能实现的风险中,显然会对后履行一方造成一种不公平待遇。
因此,法律赋予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对抗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其履行义务的要求,从而维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而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出现的法律效果不是让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也不是消除先履行一方的合同权利或者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只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有效保护己方作为债权人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一旦先履行一方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及时履行债务、纠正了违约行为之后,先履行抗辩权的存在依据就会消失,后履行一方需要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当然,除了可以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外,后履行一方也可以以先履行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