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可转让的。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因此,行政许可不可转让。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包括哪些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是: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2.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是: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
二、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在行政许可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位于法律优先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多长?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