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但还有一些例外情况,某些由申请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依法转让。主要有:(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许可。(2)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3)其他有偿取得的行政许可。上述许可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被许可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款有偿取得许可,允许这种许可依法转让,有利于优化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配置。
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能否改正或者撤销?
可以改正和撤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有权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包括: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的部委办局,除省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7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有权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机关包括两类,一类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比如,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所属各工作部门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第二类是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权力机关。比如,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改正或者撤销其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要求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其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如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机关颁发许可证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有效为前提,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行政机关难以判断。其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申请期限的许可,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对于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没有期限限制,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申请的内容不仅包括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意思表示,还包括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的有关信息。如果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的义务,行政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自行设计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否则可能构成对申请人隐私权的侵犯。此外,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具备接收条件的行政机关,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主要适用于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不用提交实物、样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无效,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受申请人的委托提出申请,应当向行政机关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当事人能否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陈述权是指申请人有权说明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和事实;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说明不应当批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的理由、依据和事实。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申辩权是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它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是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问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形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听证。二是直接向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陈述、解释和辩驳,双方面对面地进行,不需要通过正式的形式。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要仔细研究。对正确的要予以考虑、采纳,对错误的要予以指出、驳回。
哪些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五类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二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某项法定的职权却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正确性就很有可能受到影响,可以予以撤销;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不同的行政许可需要不同的资格或者条件,行政机关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只有在申请人具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否则就可以予以撤销;五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和不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以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能否请求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不当,极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一章中还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政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赔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