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根据本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公道正派。这是对人民调解员道德品质的要求。所谓公道正派,是指为人公道,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地分析判断事务,分清是非和责任,并敢于坚持原则,弘扬正气,主持正义,面对纠纷能够做出公正的评判,能够为当事人所信服。公道正派是对人民调解员最基本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往往希望其“主持公道”。只有公正地对待双方,提出公正的调解方案,才能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有效地化解纠纷,并做到“案结事了”。此外,公正调解也能够树立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威信,是人民调解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二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这是对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方面的要求。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主动、耐心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不在乎个人得失,勇于奉献。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什么经济利益可图,甚至经常需要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去做工作,有时还要自掏腰包为当事人办事。尽管如此,面对情绪激动的纠纷当事人,一句话说不好就会受到当事人的“指责”,落得“受累不讨好”。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工作充满热心,不计较个人得失,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目标,不厌其烦地耐心疏导。三是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些条件要求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所必需,但是对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能搞一刀切。一方面,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往往不在于学历、知识等因素,与之相比,调解技巧、群众威望可能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我国不同地区的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文化水平的高低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在偏远落后的农村,能上高中的人都很少。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大学毕业生则比比皆是。因此,对人民调解员的受教育程度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对于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同样也不要求其经历过正规的高等教育,而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来获得,只要能够满足调解工作的需要即可。四是人民调解员应当由成年公民担任。在我国,成年是指年龄达到18周岁。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中国国籍,能够胜任比处理一般事务更为复杂、技巧性更强的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