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具体如下: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
9、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三)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