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止当事人应当履行债务。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员工被行政拘留
员工被行政拘留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将劳动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并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旦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包括违法犯罪事实的调查阶段)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若规章制度未规定“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也可在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劳动者无论是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还是违法行为被确认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都可以采取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方式,即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费,中止的时间也不计算为劳动者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导致损失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二、延期性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民法典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具体成立条件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终止还是中止
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