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就算是对方出具委托付款协议书也不行。公司购货,但却以个人的名义支付货款,属于物与款不一致的情况,与实际业务不相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贵单位不允许给对方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则属于票、款、物不一致的情况,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对公账户和私人账户的转款的发票
收到私人账户打来的款项分如下情况:
1、收到销售货款,可以开发票或不开发票,但必须作销售入账;
2、收到个人还款,直接冲账;
3、收到向个人借的款项,凭借款合同记账.
4、从对公账号支付给私人账户分几种情况:
5、支付工资薪金和劳务费报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对方开具发票;
6、支付员工报销款,需要员工提供发票等报销凭证;
7、支付借款要有借款合同,支付小额备用金可直接支付;
8、向支付采购款、服务费,需要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