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处罚如下:
一、第22条第2款条文: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行驶机敏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惫影响安全行驶的,不得行驶机敏车。一、违背该条款的处罚:
1、饮喝酒后行驶机敏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敏车行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金。因饮喝酒后行驶机敏车被处罚,再次饮喝酒后行驶机敏车的,处十日以下拘捕,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金,注销机敏车行驶证。酗酒行驶机敏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注销机敏车行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五年内不得再次获到机敏车行驶证。
2、饮喝酒后行驶营运机敏车的,处十五日拘捕,并处五千元罚金,注销机敏车行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获到机敏车行驶证。
3、酗酒行驶营运机敏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注销机敏车行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十年内不得再次获到机敏车行驶证,再次获到机敏车行驶证后,不得行驶营运机敏车。
4、饮喝酒后或者酗酒行驶机敏车发生重大交通意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敏车行驶证,终生不得再次获到机敏车行驶证。
5、持续行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出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罚金200元以下,记12分;其它机敏车未按限定休息的,罚金200元以下,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