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一款第7项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机动车驾驶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以上就是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一款第7项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八)在同车道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九)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