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有效,但应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证实效力,并详细约定房屋信息、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且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买卖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一、回迁房和村证房的区别是什么
回迁房和村证房的区别是:
1、类型不同。村证房是小产权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证房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回迁房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为了安置村民建设的,可以是开发商建造,也可以是政府主导。
2、土地性质不一样,回迁房可以自由买卖。如果是集体土地房屋需要是本村村民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买卖才是可以的,其他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合同是被确认无效的。
3、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同。村证不受法律保护,村证属于集体物业,故拥有村证只是有使用权;回迁房受法律保护。
二、小产权房交易合同到期没买回来怎么办
一、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就是违法建筑,根本不存在产权期限到期与否的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种类一般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