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门诊报销:治疗费用未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35%疗费用在1000元到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45%疗费用在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5%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2、住院报销:治疗费用未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与一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治疗费用在10000元到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与一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与一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