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有“两怕”:一怕输了官司;二怕即便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在我日常代理案件及接待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即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多轮查封,那么轮候查封债权人怎么操作才能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呢?本文对这个问题做了系统、详尽的论述。
一、债务人财产被法院多轮查封,该财产应当怎么对多个债权人清偿?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5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简单点说,就是对于普通债权,按照查封顺序清偿,即先清偿首封债权人,余额再清偿二封债权人,以此类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即按比例清偿。
举个简单点的例子,债务人被查封的财产价值100万元,债务人欠首封债权人100万元,欠二封债权人100万元。如果按照查封顺序清偿,首封债权人可以获得100万元,二封债权人得到0元;如果按照比例清偿,首封债权人可以获得50万元,二封债权人可以获得50万元。显然第二种方案对二封债权人(轮候查封债权人)更有利。
二、首封与轮候,按查封顺序还是按比例清偿?
《执行规定》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了按查封顺序清偿,《民诉法解释》第506条第一款规定了按比例清偿。正是这种看似矛盾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在相同案件中,实施了不同的分配方案。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以下简称《最高院回复》)中的二中规定,《执行规定》第55条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现506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上述最高院的回复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对于多轮查封,一般规则是按查封顺序清偿;在债务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要求按比例清偿。
三、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当怎么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以及能够证明债务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证据,并且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具体来说,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当尽快和自己的执行法官联系,向执行法官提交参与分配的相关材料,并请求自己的执行法官给拍卖查封财产的法院(通常是首封法院,有时候不是)发函,要求参与分配(这样才算正式提起参与分配程序)。时刻关注被查封财产的拍卖信息,特别是被查封财产进入拍卖程序以后,和拍卖法院保持沟通。
在我最近代理的一个执行案件中,在当事人多次联系执行法官未得到一分受偿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债务人名下一套房产被三家法院查封,一封、二封均为普通债权,三封为银行抵押债权,查封房产由三封法院拍卖。当时联系到三封法院,法官说他们正常的操作就是:拿到拍卖款,还完抵押债权后,直接把剩余钱款打给首封法院,他们这里就结案了。我通过多种渠道取得了债务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相关证据,并了解到,债务人除有这三个债权人外,另外有与多个债权人的案件尚在诉讼中,且金额较大。我与我们案件的执行法官联系,请求法院尽快向拍卖房产的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并向法院提交了债务人(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证据。房产拍卖后,我又与拍卖房产的法院多次联系沟通,向法官表达了我们要求与一封债权人五五分,如果不能,我们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样至少要在拖个一两年,到时候有更多的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我们双方都拿不到钱,法院也会拖很长时间无法结案。最后,通过法官去和首封债权人做工作,我们和首封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了五五分,取得了不错的执行结果。
四、题外话,争取成为首封债权人的重要性。
从法律上来说,只有首轮查封才是生效查封,轮候查封均为未生效查封,而且原则上只有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有处置权。而且,根据《执行规定》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就是说,如果首封是在诉讼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别的案件要等首封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进行财产分配。如果二封及以后申请参与分配,则应当取得执行依据,通常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简单点说就是:如果是首封,别人都要等你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分配财产;如果是二封及以后,案件如果没有审理终结,别人照样分配财产,你没有权利参与分配,别人也不会等你。可见,是否能成为首封债权人还是很重要的。因此,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存在多家债权人且很有可能无法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成为首封。
综上,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很可能不能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其财产,争取成为首封债权人。在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法院提起参与分配程序,并时刻关注被查封财产的动向,和法院保持联系沟通,以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分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