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商业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明书;数量单;受益人证明;质量证明书;电报抄本,运输单据 ,提单; 运货单据,船运公司证明;邮包收据,保险单据 ,保险单,投保声明,政府单据 ,海关发票;领事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件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基本原则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