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仓储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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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并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的特征包括仓库营业人需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合同标的为仓储服务和仓储物,合同为诺成合同且为双务、有偿合同,仓单是重要特征。根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在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一、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延伸阅读
结语: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并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具有特定的特征,包括仓库营业人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合同标的为仓储服务行为和仓储物,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有偿承担义务,仓单是重要凭证。根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在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区段损坏的赔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航、适拖状态】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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