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房产赠与是房产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由所有人决定并办理过户即可;房产继承是房产所有人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过程,合法继承人首先是死者生前遗嘱确定的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理由如下:首先,《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继承份额,虽然没有关于“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将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的直接表述,但对于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法定继承人之间将继承份额赠与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承认转让或赠与协议的效力也是减轻当事人诉累之考虑。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对此,公证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赠与或转让公证。也就是说,当继承发生后,法定继承人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持该房产继承公证书到房产部门更名过户后,再持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赠与或转让公证,然后通过该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手续。这显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不仅繁琐了继承手续,增加了继承成本,也加重了继承人的诉讼负担。再者,司法部的这一复函是就具体问题答复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对其他省份仅具有指导性作用,并不具有普适效力。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运用契约精神(即协议或合同)化解此类农村继承纠纷必然成为大势所趋,这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也能为当事人提供极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