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新药,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但是,生产中药饮片除外。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但是,生产中药饮片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