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有费用承担责任、返还股款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费用承担责任是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返还股款责任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